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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深圳市积分入户政策分值表

2015年深圳市积分入户政策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30正式公布,深圳市积分入户条件规定100分入深户,分值查询可以从以下标准中人工计算,也可以在客服中的深圳市积分入户测评系统自动查询。

2015年深圳市积分入户政策分值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文化程度及

技术技能水平

1.博士研究生学历;

2.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4.高级技师;

5.专项职业能力一级。

100分

1.以大专以上学历积分的,如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历,加10分,同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另加10分。
2.以高技学历积分,需同时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3.本市高级技工学校全日制毕业不超过4年并具有高级工(含紧缺类、非紧缺类)以上职业资格的,另加30分。
4.由申请人提供学历、学位和技术技能水平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5. 持有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积分。
6.持有非在我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须参加并通过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后积分。
7.本项指标best高积分不超过100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积。
8.“以上”包括本数。

1.大专学历层次包括:大专、高技。
2.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分别为:高、中、初级,其中初级包括助理级和员级。
3.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级,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其中,在《2015年深圳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目录》内的为紧缺类工种,不在该目录内的为非紧缺类工种。
4.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的积分和学历要求参照同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具体目录和对应等级见《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目录》。
5.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指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新职业新工种专项能力考核所取得的证书,分为一、二、三级。

1.硕士研究生学历;

2.本科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技师;

5.专项职业能力二级。

90分

1.本科学历;

2.大专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含紧缺类、非紧缺类);

3.中专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80分

1.中专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助理级);

2.高级工(紧缺类);
培训咨询:0755-28708855

3.专项职业能力三级。

70分

1.大专学历;

2.中专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员级)。

60分

非紧缺类高级工
紧缺类中级工

40分

非紧缺类中级工
紧缺类初级工
20分

积分入户加分工种

等级

加分情况

课程介绍链接
36-992助理电子商务师 高级 大专学历另加20分,无学历积40分 助理电子商务师
36-992电子商务师(推荐) 技师 大专学历另加30分,无学历积90分 电子商务师
助理物流师 高级 单独积70分 助理物流师

个人素质

技能竞赛

在nl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在广东省、深圳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nl一等奖60分;
nl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50分;
nl三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40分;
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区级一等奖30分;
市级三等奖、区级二等奖20分;
区级三等奖10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近五年,指2011年-2015年。

 

发明创造

发明专利

每获得1项积5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发明人所得分数按50/(人数+1)计算,如为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可累积。

1.专利积分以发明人为准。由本人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best高不超过50分。
2.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
3. 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不能积分。发明专利在授权公告日后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不能积分。

实用新型专利

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发明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如为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不可累积。

表彰荣誉

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近五年内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5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不累积。近五年,指2011年-2015年。

 

纳税情况(best近

3个年度内在我

市累计缴纳)

个人所得税,仅限以下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含全年一次性奖金) ;

2.劳务报酬所得;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4.7万元以上

100分

 

 

 

 

 

 

 

 

1.由本人提供纳税证明及与申请事由相适应身份资格的相关证明。(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
2.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1.以个人所得税积分的,须在best近3个年度内每年均有完税记录(以申报日期/入库日期为准),但best近3个年度内累计纳税达到24万以上的除外。
2.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积分的,须在best近3个年度内均具备与申请积分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同时具备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合伙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资格的,只能以一家企业的身份资格积分,不叠加计分。
3. 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不予计算。
4. 以个人所得税积分的,纳税额计算以“税款所属时期”为准。以企业纳税积分的,纳税额计算以“税款缴纳时间”为准。
5.best近3个年度指2012-2014年。

12.4-14.7万元

90分

10-12.4万元

80分

9-10万元

70分

7.8-9万元

60分

6.6-7.8万元

50分

5.3-6.6万元

40分

4-5.3万元

30分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纳税。

54万元以上

54万元积30分,每增加18万元积10分,以18万元整倍数计分,best高100分。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

 

 

11万元以上

 

 

11万元积30分,每增加3.6万元积10分,以3.6万元的整倍数计分,best高100分。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纳税

5.4万元以上

5.4万元积30分,每增加1.8万元积10分,以1.8万元的整倍数计分,best高100分。

参保情况

深圳市参保情况

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

每满一年积3分。

1.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其正常缴纳社保数据后得分。补缴社会保险的年限不予计算。

2.少儿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参保情况总分best高不超过60分。

缴纳深圳市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年限

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

居住情况

在深居住条件

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满6个月以上

设有抵押权的20分;未设抵押权的30分。多人共有产权的,产权人所得分数按本人(含配偶)所占产权比例计算。

由本人提供深圳房地产权证书,经比对市房产登记部门相关信息并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得分。

1.多套房产不累计积分,可申报所占产权比例较高的房产。
2.居住情况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在深居住时间

持深圳市居住证年限

每满1年积1分,总分best高不超过10分。

以取得深圳市居住证(含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时间计算,持暂住证时间不计算。

年龄情况

实际年龄情况

18-35周岁

5分

以申请时实际年龄为准,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

下列人员不适用年龄减分:
1.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4.配偶为本市户籍。

35-40周岁

1分

40周岁以上

从40周岁起减分,其中: 40-45周岁期间每增长1岁减2分; 45周岁以上每增长1岁减5分。

奖励加分

社会服务(近五年内,深圳市范围)

参加献血(包括献造血干细胞)

每次2分,best高不超过5分。

1.参加献血的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市血液中心献血信息系统读取后得分。

2.献造血干细胞的提供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1.社会服务指标best高分值为10分,各三级指标累计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
2.近五年指2010-2014年。

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并获得相关奖项

获得深圳市义工服务市长奖积10分。
获得深圳市百名youxiu志愿者义工积8分。
获得深圳市五星级志愿者义工积5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慈善捐款,接受捐款的单位必须是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见2015年深圳市人才引进业务指南)。

每2千元积1分,best高不超过3分。

由本人提供财政部门监制的《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经验证后得分。

申办类型

单位申办,best近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1年以上

10分

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正常缴纳社保数据后得分,补缴年限不予计算。

 

减分

不良诚信记录

个人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经查询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每条扣20分。

由本人向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提出申请,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根据本人申请提供查询结果。

 

经查询深圳市人才引进系统,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每条扣40分。 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人才引进系统中查询。

经深圳市公安部门核实的违法(非刑事犯罪)行为

个人存在经深圳市公安部门核实的违法(非刑事犯罪)记录

每条扣80分

由市公安局核实并提供违法(非刑事犯罪)记录情况。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有超生行为

有超生行为的,自接受处理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人才引进;接受处理 完毕满5年的,每超生一个子女扣50分。

本人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以上为2015年深圳官方积分入户分值表!以下为2015年深圳市积分入户政策,政策中规定了深圳市积分入户基本条件“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2015年1月20日开始深圳市办理积分入户!

深圳市积分入户政策条件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适用本办法。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原则上采用积分核准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引进的市外人才进行多元评价、综合计分。拟引进市外人才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引进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并对人才引进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检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并办理经审批同意引进人才的入户手续。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计划生育情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地税、深圳国税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纳税情况。
市科技创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第二章 立户登记及业务受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八条 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第九条 拟引进人才可自主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所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 办理积分入户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深圳市积分入户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健康;
(三)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除外);
(四)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深圳市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市外人才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具有人才引进业务代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才引进申请。
市外人才提出申请时,应如实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情况。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
有人事档案且已商调到我市的,经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
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达到人才引进核准分值的申请人名单予以滚动公示。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best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可持审批文件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对审核未批准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随其同时迁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应保证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
(二)不具备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以下人才已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nl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best高年龄;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不超过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best高年龄;
(六)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年龄不超过48周岁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深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具体操作指引,确保人才引进工作有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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