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在深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对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按照积分制要求进行积分,依照分值排序,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入户。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积分入户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积分入户工作,将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市年度户籍人口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入户工作,组织开发信息系统,受理、审核入户人员申请材料,为达到入户要求的人员办理入户手续,同时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表彰及守法情况。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医保部门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信息。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在深房地产登记信息。
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在深租赁住房信息。
市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婚姻信息。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协助核查(复核)入户人员负面行为信息。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维护和技术保障,统筹积分入户涉及的信息共享工作。市人力资源保障、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建设、民政、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确保积分入户涉及的社保、房产、租赁、婚姻、表彰情况、负面行为、违法行为等信息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共享。
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应当建立积分入户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做好入户审核工作。
第五条 申请积分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
(二)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三)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连续满5年或合法租赁住所年限连续满5年;
(四)依照法律法规正常缴纳深圳市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年限累计满5年;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
第六条 积分入户人数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年度入户指标数量纳入深圳市年度户籍人口增长计划内统筹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积分入户指标由居住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情况、见义勇为、负面行为、违法行为等指标组成,入户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累计积分。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公安部门可根据计划执行情况适时对积分指标及分值、负面行为清单做动态调整。
第八条 办理积分入户人员应当向市公安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其积分信息统一纳入深圳市积分入户信息库,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
第九条 积分入户实行统一集中受理,具体时间由市公安部门另行公告。市公安部门根据入户申请人员积分分值排名和年度积分入户指标,确定正式入户人员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正式入户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公安部门提交相关入户材料。审核通过的,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公示期间,入户申请人员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复核,同时提交相应复核材料。各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职能划分,在收到市公安部门移交的复核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至市公安部门。
第十条 进入正式入户人员名单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市公安部门报送相关入户材料,经核实有效后,由市公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深圳市入户指标,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第十一条 以配偶房产(或本人与配偶共有房产)申请入户的,夫妻结婚时间在年度申请截止之日应连续满2年且婚姻仍在存续期内。入户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允许申请同步随迁入户。
第十二条 入户申请人及其随迁家属户口簿仍登记为农业家庭户的,应当同时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三条 市公安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积分入户办事指南,加强宣传和指引,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第十四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应确保入户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查实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其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有特别说明之外,本办法对申请人入户条件核查及积分分值计算时点以当年度申请截止日期为准;所称的年度,指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1.深圳市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2.积分入户负面行为清单
附表1
深圳市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 ||||||
指标类别 | 指标项目 | 指标说明 | 指标分值 | 分值方向 | 实施要求 | |
稳定居住 | 自有住房 | 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时间 | 每满1个月积1分 | 正 | 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指经深圳市登记确认的住宅类房产,包括商品住房和非商品住房。属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房产权利人且其权利份额不低于50%,或者申请人及其配偶同为同一房产权利人且其共同拥有的权利份额不低于50%两类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拥有。申请人申请入户时应至少拥有一套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目前或者曾经拥有的自有住房均可积分,同时间段拥有一套以上的积分不能累加,具体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 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相同时间段内的积分不能累加,具体以市公安部门结果认定为准。 |
租赁住房 | 在深圳市租赁住房时间 | 每满1个月积0.2分 | 正 | 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信息申报的(同时间段租赁一套以上的积分不能累加),具体以市住房建设部门审核认定结果为准。 | ||
稳定就业 | 社会保险 | 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时间 | 每个险种每满1个月积0.3分 | 正 | 申请人申请入户时须仍在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申请人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有中断的,其分值应在剔除中断时间后再予累计计算,申请人补缴形成的参保时间不予计算。 | |
见义勇为 | 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见义勇为表彰的 | 加30分 | 正 | 获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见义勇为表彰的人员,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核认定,存在多项表彰的,累计加分。 | ||
负面行为 | 有负面行为清单中任一行为记录的 | 减200分 | 负 | 以深圳市有关系统核查到的负面行为结果为准。存在多类减分情况的,累计减分。 | 负面行为和违法行为指标累计积分。 | |
违法行为 | 有因吸毒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或处以行政处罚记录,或3年内在深圳市有行政拘留记录的 | 减300分 | 由市公安部门审核认定。 |
附表2
积分入户负面行为清单 | |
序号 | 扣分行为 |
一 | 存在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
1 | 存在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行为的责任人 |
2 | 存在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市场主体,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
二 | 存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
1 | 因诈骗被处罚人员 |
2 |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人员 |
3 |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定点医药机构时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
4 | 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个人,以及市场主体时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
5 | 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时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
6 | 被列入失联P2P网贷机构名单的机构时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
7 | 被列入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企业名单的企业时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
三 | 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
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2 |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
3 |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
4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5 |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
6 |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 |
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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